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包头市商标品牌协会”,英文:Baotou Trademark And Brand Association.英文缩写:BTTBA.
第二条 包头市商标品牌协会是由本市范围内享有盛誉的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品牌企业和商标注册代理等相关中介组织、商标管理人员、商标法律专家和理论工作者以及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和个人自愿参加并依法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提高企业商标品牌保护、运用和管理水平,提升商标品牌的市场价值和社会效益,推动包头产品向包头品牌转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开展的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属于社团组织,是党的民族工作重要阵地,是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坚决防范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的重要领域。
本会也是廉政文化的重要载体,本会的党建领导机关要切实担负起廉洁文化建设的政治责任,把廉洁文化建设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党的建设和文化建设的整体规划,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要充分发挥清廉文化的教育、激励、凝聚、导向和约束作用,让廉洁文化嵌入红色包头建设全过程。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脱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包头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内蒙古科技大学图书馆党总支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阿尔丁大街7号内蒙古科技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图书馆C11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商标品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指导和协助会员运用商标品牌战略和策略,创立公众熟知商标品牌,提升会员企业品牌竞争力;
(三)依法维护和保护会员企业的国内外商标品牌权益,接受委托,为会员企业提供商标品牌法律咨询服务。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举证;
(四)协调会员间的关系,促进交流与合作。举办学术研讨活动,培训企业商标品牌管理人员,传播国内、外商标品牌工作信息,推广先进的理论和成功的经验,提高企业的商标品牌经营管理水平;
(五)调查研究国内、外商标品牌政策和发展趋势,研究包头市商标品牌发展战略和重大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
(六)接受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委托,接受政府购买服务,从事商标品牌事务调查研究,开展知识产权商标项目营运服务,培训宣传、咨询评估、委托拍卖等活动,为政府评审活动提供活动组织服务;
(七)开展民间的商标品牌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组织行业会展招商;
(八)出版发行商标品牌业务的资料、刊物;
(九)兴办与商标品牌业务相关的经济实体机构;
(十)开展我市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服务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由商标品牌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商标代理机构和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等单位组成,原则上全市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企业应是本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由对商标品牌理论有相当的造诣,经验丰富的专家、商标品牌个人爱好者或法律工作者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积极参加本会各种活动;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热衷商标品牌事业。
第九条 会员申请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所设机构审查,由秘书长向会长建议,经会长批准,并向常务理事会通报,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按年度交纳,会费分为四档:普通理事单位会员1000元;常务理事单位会员3000元,副会长单位5000元,会长单位10000元。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反映商标品牌工作意见和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半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但会员确有困难,经上报秘书处批准并在会内通报后,可视情况减免或缓交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单位数不超过理事单位总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单位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中应有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按有关规定提名,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副秘书长按有关规定提名,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任免。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定内部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选;
(五)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各机构工作人员;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第四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本会法人代表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要担任党组织书记,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五十一条 本会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二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三条 本会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事先征求党组织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包头市商标品牌协会2022年6月1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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